【案例简介】
2020年9月至10月,某度假区项目工程施工人员康某等30人投诉被孔某拖欠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劳动报酬。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某度假区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某是实际承包人。孔某将该项目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肖某、水电工程分包给陈某、土建工程分包给付某,项目现场施工工人由孔某和各工程承包人聘请至该项目工地工作。该项目钢结构班组、水电班组、土建班组以及孔某聘请的施工工人存在被拖欠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劳动报酬的情形。
处理结果:实际承包人孔某、钢结构工程承包人肖某、水电工程承包人陈某、土建工程承包人付某拖欠施工工人劳动报酬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孔某、肖某、陈某、付某应向各自聘请的施工工人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肖某、陈某、付某虽然是个人分别承包钢结构工程、水电工程、土建工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但作为实际工程承包人,对招用的施工工人已经付出劳动的,应向施工工人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某度假区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允许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启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目的在于明确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设项目工地施工,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主要包括有: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帐并至少保存3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以及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等,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解读:澳门和记娱乐场,菠菜导航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一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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