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切实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从2015年7月起在新的社保年度对全市2308家参保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下浮,预计全年为用人单位减负210万元。
根据《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江人社发〔2012〕642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高低由其工伤保险费支出率(指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及该单位所属的行业基准费率决定。行业基准费率具体为一类:0.5%、二类:1%、三类:1.5%。从2013年7月起,属于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执行标准如下表:
档次 | 工伤保险费支出率 | 执行基准费率浮动比例 |
1 | 支出率〈=10% | 70% |
2 | 10%〈支出率〈=30% | 80% |
3 | 30%〈支出率〈=50% | 90% |
4 | 50%〈支出率〈=60% | 100% |
5 | 60%〈支出率〈=90% | 110% |
6 | 90%〈支出率〈=120% | 120% |
7 | 120%〈支出率 | 130% |
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是利用工伤保险基金征收调控,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在促进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工作中的“杠杆”作用,激励用人单位积极落实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在今年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中,有2308家单位下浮费率,69家单位上浮费率。由数据对比可知,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在有效促进工伤预防、降低参保单位社保缴费负担等方面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各用人单位可在市社保局门户网站(http://shebaoju.kaiping.gov.cn/templet/content/569.html)查询本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如对已核定的浮动缴费费率有异议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到市社保局社会保险关系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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