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江门市的要求,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伤残津贴,增加比例平均达10%。
本次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及2015年1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定比调整为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调整后,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仍低于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标准发放。对2015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领取伤残津贴的,除了享受普遍调整的待遇,每人每月还将加发100元,全年共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此外,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企业在职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4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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