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在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社保费用主要由企业或单位承担。随着个人缴费制度建立,个人才开始缴纳社保费用。为了保障此前曾由企业或者单位缴纳社保,但个人不用缴费的职工的养老权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计发相应的待遇,即社保缴费年限包括了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也就是说,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时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其在个人缴费制度前工作经历可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算入社保缴费年限中。
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参保人员,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内到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也可以在办退休手续的时候一并办理。
温馨提示!
因每个人的工作经历不同,社保经办机构需审核原始档案,方能确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各位参保人申请时记得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档案原件及其他能佐证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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