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是某物业公司员工,他多次怀疑自己遭到某同事故意刁难。在某次例会上,物业公司通报了王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王某认为这又是该同事找碴使绊子,便在会场辱骂同事,还追到同事办公室继续辱骂。事后,物业公司向王某出具了处罚决定,载明王某存在未按上级交办工作标准及要求完成工作、上班睡觉、对同事进行言语辱骂等行为,同时违反员工手册及奖惩管理制度,属于严重过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在诉讼中,物业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载明,辱骂攻击同事属于重特大过错行为,公司有权追究经济责任、要求员工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等;物业公司还举证此前曾在工作群内展示员工手册内容,王某亦认可其在工作群内。王某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据此,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的“法律”,对内部员工的行为具有约束、指导作用。如果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的禁止性行为,且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并能证明员工已明确知晓此类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的基本原则,员工理应遵章守则,规范自己的言行。此外,即使规章制度中未对恶意辱骂他人行为进行规定,尊重他人亦属于劳动者应当具备的基本价值素养。
本案中,物业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载明辱骂攻击同事属于重特大过错行为,并已就员工手册内容通过多种方式明确告知公司员工。在此情形下,公司有权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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