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陆某于2021年2月10日入职某餐饮管理公司,担任面点主管。2021年7月8日,陆某在工作中受伤,接受治疗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再提供劳动。2022年1月26日,餐饮管理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2月24日陆某被认定为工伤。 2022年5月,陆某要求餐饮管理公司支付自己受伤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医疗费,餐饮管理公司以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了工伤认定为由拒绝支付。陆某认为,餐饮管理公司未能在其受伤后一个月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其在认定工伤前自行支付了医疗费,公司应对此担责。双方协商无果,陆某申请仲裁。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陆某支付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伤医疗费3357.68元。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治疗工伤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社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餐饮管理公司未在陆某受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亦未就存在可申请认定时限延长的情况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需负担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因此,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在申请工伤认定之前陆某的工伤医疗费用。
法律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系督促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快速为劳动者申报工伤。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认定时,已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非免除用人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理由。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也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交相关材料手续。双方依法履行自身义务、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报,有利于保障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促进职业康复,也有利于单位分散自身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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