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辆车明明坐不满人,放点公司的货物怎么了?这还是公司的车呢,又不花你的油钱,你有什么好矫情的?我看你就是故意怠工,公司要开除你!”因为拒绝公司的载货要求,刘师傅数次被公司负责人批评,这次,负责人更加严厉地责难他。
刘师傅在这家公司担任司机,负责驾驶一辆用作通勤班车的面包车接送员工上下班。最近一段时间,因为团队变动,坐他的车上下班的员工数量变少了一些,公司负责人觉得这辆车太“闲”,要求刘师傅在载人的同时,在车上加装几个载物箱,装上公司生产的金属产品,在下班路上“多开几步”带给客户。但刘师傅不同意。作为一名熟悉交通规则的老司机,刘师傅知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外,不得载货。刘师傅向公司负责人解释,用客车载货被交管部门发现后会面临行政处罚,即使侥幸没被发现,这种行为也会给自己和坐车的员工带来安全隐患。被拒绝多次后,公司负责人不耐烦了,觉得刘师傅不想送货才小题大做,于是将他骂了一顿,并要求人事部门与刘师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他多次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
自己明明是为了单位好,却落下这样的“罪名”,刘师傅当然不干,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在仲裁处理中,公司仍然坚持刘师傅不服从公司管理和工作安排就是怠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但仲裁委最终支持了刘师傅的请求。仲裁委认为,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在合法合理的范畴内,不能超出法律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也就是说,对于单位的违法工作安排,员工完全有权说“不”。公司要求刘师傅用客车载货这一安排,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会构成安全隐患,刘师傅拒绝公司要求并无不当,也不能视为违反规章制度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因此,该公司因刘师傅不愿做违法的事而解除劳动合同,此行为违法。
刘师傅为自己讨回了公道,也证明了自己作为司机的坚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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