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我市某红木家具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口头约定形式招录张某进入该厂从事木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为张某购买每年300元的人身意外商业保险,但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近日,张某在企业工作过程中不慎锯伤手指,随即自行前往医院治疗。之后双方就受伤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企业法人王某声称张某并未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况且也已经购买了意外商业保险,相关赔偿责任应该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企业不应再赔付其他费用。而张某却不认可企业说法,表示自己虽然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已经在该企业工作了一段时间,并按照企业员工进行管理及发放工资待遇。由于最终协商未果,张某向属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最终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为工伤。张某随后前去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待遇报销时被告知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所以其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应由企业承担。张某十分困惑,自身权益到底应该“点样”保障?
案例分析
作为劳动者,往往在劳动权益方面处在弱势位置,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案例,员工维权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能否认定劳动关系?案例中由于张某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当双方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重要的证据材料。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逃避劳动法律法规责任的惯用手法,严重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2.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中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转嫁工伤保险的责任义务,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的赔付责任。但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以及赔付金额往往无法达到工伤保险的保障程度,导致工伤职工获得的保障以及赔付金额被“打折”,侵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权建议
1.张某虽然没有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双方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存续时间段以及薪酬标准等有争议纠纷,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进行明确,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适时采取的“举证倒置”原则,也切实缓解了劳动者在部分案件审理中“举证不能”或“无法举证”等问题,切实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投保商业保险,并不能免除其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商业保险只能作为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之外的补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者以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为由,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员工支付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费用。
温馨提醒
1.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2.如有工伤事故发生,劳动者对相关政策规定及流程不了解、不熟悉,可以致电我市各级人社部门的工伤保险政策咨询电话,我们将提供详实的政策解答和明确的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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