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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了前来咨询法律问题的某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刘先生。“他说我们公司这样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补偿。难道我们设置的录用条件错了吗?”刘先生说,公司还是第一次遇到这么难缠的员工。
不久前这家公司新招用了一批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明确要求他们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的全部材料,否则属于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新员工史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提供材料,严重拖慢了公司参保的进程。
刘先生觉得,史某肯定是在社保问题上有“猫腻”导致公司无法为他参保,于是在请示公司总经理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尚在试用期内的史某解除劳动合同。史某不同意,说录用条件只能和履职相关,而参保缴费和履职无关,公司不能因无法为自己参保就认定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公司不想被告,要么让自己留下,参保缴费的事慢慢谈,要么给点补偿,自己可以痛快走人。听了史某的条件,刘先生也不确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会不会真的违法。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告诉刘先生,公司的解除依据是正确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该法第八十四条与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都会面临相应处罚。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入职后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不仅会使劳动者无法及时享受社保待遇,还使用人单位面临违法风险。而“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不仅指劳动者履职能力有问题,其他因劳动者过错导致不能顺利用工的因素可以包括在内。因此,公司规定员工不能按期提供办理参保手续材料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此项约定并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刘先生这才放心下来,他告知史某相关法律规定,并顺利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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