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过是用微信表达了一下我的情绪,还没正式写书面申请呢,公司怎么能赶我走?”听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向自己传达离职交接安排时,章某觉得非常委屈。
章某和自己的部门经理一向合不来。几天前,他又和部门经理因为某个项目该如何操作吵了一顿。在吵架时,部门经理说他“干不下去还非赖着”,一气之下,章某向分管他所在部门工作的公司副总发去一条微信,称因部门经理和自己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分歧,自己提出辞职。副总回复他:“已收到!正在处理。”章某以为副总会处理他和部门经理之间的矛盾,没想到第二天,就接到了人力资源部的通知,称公司已安排了离职手续,请他配合。章某这才知道公司根本没打算挽留自己。于是,他提出,自己并不是真的要辞职,用微信辞职也算不上“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安排离职手续,等于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人力资源部却没有接受他的解释,坚称他已主动辞职。
章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以自己仅以微信发泄情绪、没有书面辞职,公司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裁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驳回了他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书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澳门和记娱乐场,菠菜导航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澳门和记娱乐场,菠菜导航网: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根据上述法条,微信信息是通过即时通信应用服务保存的通信信息,因此也是书面形式的一种。章某通过微信提出辞职,其实也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在双方对该微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章某辞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公司,公司要求章某办理离职手续,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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