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俊山(开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玫秀诉俊山(开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4〕373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9月份工资5000元、10月份工资5000元、11月份工资5000元和12月份工资5000元,合计200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份工资5000元、10月份工资5000元、11月份工资5000元和12月份工资5000元,合计2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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