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江门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委受理张嘉欣诉江门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4〕401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份医疗期工资2512.24元,2024年1月1日至13日工资934元。合计3446.24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通过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本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申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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