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江门市鼎达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关碧丝诉江门市鼎达运输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3〕266号),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份工资4660元,4月份工资4620元,5月份工资4640元,6月份工资4640元,7月份工资4620元,8月份工资4660元。合计27840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997.6元。合计47837.6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二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份工资4660元、4月份工资4620元、5月份工资4640元、6月份工资4640元、7月份工资4620元和8月份工资4660元,合计2784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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