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陕西浩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健鹏诉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陕西浩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2〕503号),仲裁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2020年5月工资3914.72元;2.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2021年7月工资1550元、8月工资1550元、9月工资1550元、10月工资1550元、11月工资1550元、12月工资1550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工资1550元、2月工资1550元、3月工资1550元、4月工资1550元、5月工资1550元;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5.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6.要求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1、2、3、4项合计40964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工资3914.72元;二、被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工资17050元;三、被申请人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19250元;四、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五、被申请人二对上述第二、第三项裁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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