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开平中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爱国诉开平中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3〕57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9767.27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澳门和记娱乐场,菠菜导航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822.0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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