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鹤山市新穗峰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玉兰诉鹤山市新穗峰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3〕1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工资4675元、8月工资4750元、9月工资3479元,合计1294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参照《澳门和记娱乐场,菠菜导航网: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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