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东昊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袁自巧诉广东昊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2〕639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6月14日工资差额1555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垫付申请人2022年5月11日至6月14日工资差额7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