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深圳市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宋少先诉深圳市中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2〕454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份工资1748元、6月工资4556元、7月工资2879元、8月工资7318元、9月至11月工资28889元,合计45390元;2021年3月工资14800元、4月工资16820元、5月工资18780元、6月工资13185元、7月份工资6300元、8月份工资7000元,合计76885元。以上合计122275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至11月、2021年3月至8月合计工资12227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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