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浙江新振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祖红诉浙江新振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2〕301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元,2021年3月13日至2021年6月2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08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11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300元。合计1862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61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06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16.4元、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18643元和护理费800元,合计85639.8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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