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湖北汉来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余正科诉湖北汉来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2〕115号),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1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243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2月工资9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月1日至15日工资45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合计42300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申请人在收到本委书面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仲裁,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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