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丹东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照林诉丹东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开劳人仲案字〔2022〕49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58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8807.7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护理费320元;以上合计93685.7元,扣减被申请人已支付的6000元,实际还应支付87685.7元。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因申请人需要向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而申请人的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存在重要影响。本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中止审理曾照林诉丹东浩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中止期限: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本委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涉及申请人已生效的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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