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江门市有关文件的精神,我市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从2015年5月1日起由原904元/月调整为1080元/月。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规定,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是:失业保险金关系所在地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5月起调整为1350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也相应调整为1080元/月。
参保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符合对应条件的,还可申领以下失业保险待遇:
1、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对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不需要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
3、生育加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4、重新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的,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5、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享受就业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不在享受本补贴),但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次数不超过两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申请该补贴的,应当在证书颁发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超过时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7、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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