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江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步调整,6月24日已完成调整并发放到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再次提高。
一是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二是2020年12月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以2020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符合享受待遇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45元,体现公平原则。 1.基本养老金1.8%增幅: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月标准的1.8%加发。 2.缴费年限增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在此基础上,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例如:202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A,缴费年限20年,可增发基本养老金为20元+5元=25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挂钩调整体现效率原则,有利于激励参保人多缴费、长缴费。 1.高龄人员月增发:按年龄分四个档次倾斜调整,202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增发5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增发10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增发300元。高龄人员月增发金额纳入今后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 2.企业军转干部: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仍达不到我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我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我市40多万名退休人员受益。这是国家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1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是继2016年以来连续第6年同步安排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