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包括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从事国家限制行业的不予贴息,包括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申办程序:
1、贷款申请人统一到创业地人社所递交《扶持人员小额贷款贴息资格核实表》及相关资料;
2、人力资源保障服务所初审,市人社局就业股审核。
3、贷款人自行选择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成功后将贷款合同复印交市人社局就业股备案。
4、贷款人按季度提供利息单向市人社局就业股申请贴息。
5、由市财政局将贴息直接拨到贷款人个人帐号。
提交资料各一式三份:
1、扶持人员小额贷款资格核实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3、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4、税务登记证;
5、个人一寸彩照3张(尚未办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另带2张2寸彩照及计生证)。
6、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经营场所布局照片一张。
7、个人农行账户复印件。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