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符合许可条件的有关材料)。
二、告知。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有关材料)、告知承诺事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
三、承诺。
申请人当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提交。
四、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发给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五、注意事项。
1.对营业执照住所无法现场确认的,可事后进行实地核实。
2.对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材料,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供。
3.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