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需提供的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2份,原始病历和复印件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1寸彩色相片3张。
2、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一式2份、填写《江门市(开平)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诊断意见书》一式3份(表格到劳鉴委领取)。
3、如直系亲属提出的申请须提交其本人与工伤职工的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4、本委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资料后,伤者可凭本部门发出的鉴定通知书到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医院劳鉴小组进行诊断。
5、送交江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
6、申请人提供准确的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作为劳动能力鉴定书的送达方式,如联系电话的变更或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联系电话或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劳动能力鉴定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办理地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2257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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