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
(十一)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
(十三)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办理地点: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咨询电话:2213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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