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程序
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伤(亡)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工伤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机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治疗病历及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近亲属申办的要提交该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关系证明原件;
(5)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
(6)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目击证人书证、现场记录、照片、证人身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
(7)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①由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而提出的工伤认定,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引起的伤亡事故而提出的工伤认定,提交有关有效证明;
②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提供现场示意图及常住地址证明材料;
③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④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⑥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⑧因患职业病受到伤害的,提交卫生部门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办理地点:市工伤认定办公室;联系电话: 2213656/2257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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