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的要求,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被委托为代理人。详情见仲裁院公示栏张贴的《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
咨询电话: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225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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