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已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含干部);
2、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役军人,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3、1994年12月31日离开我市原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职工或干部,且该单位曾参加我市企业职工退休费统筹的年限可予以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二)审核时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三个月内。
(三)所需资料
1、原固定职工申请视同缴费年限、退休费统筹年限核定: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人事档案。
2、申请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入伍表》和《退伍表》。
(四)办结时间:符合条件并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地点:市社保局办事大厅5、6号柜台
办理地址:市社保局社会保险关系股
注:所有复印件资料为A4纸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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