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提出申请,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诊)申请表》,经医务(保)科审核盖章后,参保人或其家属凭该申请表、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备案报批手续(病情危急者,参保人亲属可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城乡医保2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二)因工出差、旅游、探亲等原因离开本市(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住院的,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城乡医保2个工作日)内,受委托人持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备案报批手续,申请实时结算的,还需提供急诊入院病历(加盖急诊科印章,原件和复印件)。
(三)在市外(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长期居住期间患病住院的,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城乡医保2个工作日)内,受委托人持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备案报批手续,申请实时结算的,还需提供有效的异地居住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异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四)常驻国内异地(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工作,或退休后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只适用于城镇职工(含机关事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约定医疗机构备案手续,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申请表》(下称《约定医院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休后长期居住异地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异地居住证或异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2、派驻异地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和何时派驻何地的证明(盖单位公章)。
3、参保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至两家医疗机构作为约定医疗机构,在《约定医院申请表》上填写申请个人约定医疗机构的全称,并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回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备手续。
(五)曾办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诊)申请表》的,因病情需要到原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或特定病种门诊复诊治疗的,在就诊前,或入院后5个工作日(城乡医保2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家属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并持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备案报批手续。
办理地点: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市社保局医保服务大厅办理,电话:2255747、2256983;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到户籍所属镇(街)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办理,电话:三埠2338029,长沙2235682,水口2731001,月山2766272,沙塘2888121,苍城2828963,龙胜2850938,大沙2893600,马冈2877099,塘口2671063,赤坎2627766,百合2511867.蚬冈2522155,金鸡2555385,赤水2577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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