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联网实时结算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应于入院48小时内向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出示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就医备案表》,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参保人所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收取参保人个人应支付费用(含起付线的费用、起付线以上自付部分的费用、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和基金不负责支付的费用)。
(二)在未建立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须于2个月内携带有关资料办理报销手续。
1、零星报销住院治疗费用所需资料:
(1)属转院的携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院(诊)申请表》;属其它情况的提供《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及相应材料;
(2)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出院小结;
(6)属医技类费用(如CT、MRI等)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医院盖章);
(7)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如无卡的,提供中行、农行、建行、工行、邮储或广发银行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
(9)属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参保人住院期间使用白蛋白须提供病危或抢救证明;使用血液及成份血须提供记载有输血量的抢救记录、手术记录、术中护理记录,或输血前血色素(血红蛋白)低于(等于)60G/L的验血结果。
(11)其他证明(因交通事故住院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出具的责任判定资料、有效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因意外事故住院需提供相关证明;宫外孕需提供结婚证;城乡居民医保报销住院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提供结婚证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费用明细清单中含有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昕维或格尼可)的,还需提供《甲磺酸伊马替尼用药备案受理回执》);
(12)若病情需要住院超过60日的,需提供收治医疗机构出具的延期住院证明;
(13)属其他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2、零星报销特定门诊费用所需资料:
(1)属异地居住的携带《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申请表》;属其它情况的提供《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
(2)法定的医疗机构收费收据(门诊)原件;
(3)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且明细清单须包含: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每次用量(详细用法)、单价及金额等,如以上具体项目不足,则还须提交处方原件或含处方内容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印章或医生手写签名);
(4)属医技类费用(如CT、MRI等)的检查诊断报告单原件;
(5)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7)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属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费用明细清单中含有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昕维或格尼可)的,还需提供《甲磺酸伊马替尼用药备案受理回执》;
(10)属其他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或超时办理报销、申请备案报批手续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在原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原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公务员医疗补助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2、参保人办理住院手续24小时内,又办理出院手续的,不作住院处理,不能列入住院费用结算范围(病情危重需转院或抢救无效死亡除外)。
3、医院提供的资料都需要加盖相关的业务章。
4、所有复印件资料为A4纸规格。
办理地点: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市社保局医保服务大厅办理,电话:2255747、2256983;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到户籍所属镇(街)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办理,电话:三埠2338029,长沙2235682,水口2731001,月山2766272,沙塘2888121,苍城2828963,龙胜2850938,大沙2893600,马冈2877099,塘口2671063,赤坎2627766,百合2511867.蚬冈2522155,金鸡2555385,赤水2577295。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