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需分别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申请相应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认
从2016年2月1日起,准妈妈应当在已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一家作为本人产前检查、生育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在选点的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1、受理条件: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2)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办理就医确认上月仍处于缴费状态,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职工除外);
(3)在妊娠期间。
2、所需资料: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简称《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院诊断妊娠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公安等部门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下同)及参保凭证(本人社会保障卡,未有社会保障卡的提供申领回执或社保费缴费凭证,下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退休人员还应分别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即《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退休证明(退休证或身份证等其他年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参保人出院后费用结算
就医确认后,在就医确认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部分,由个人支付。
(三)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1、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的参保人需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按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分别提交材料,并按规定办理生育医疗费报销手续: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
(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区内非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5)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6)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生育的;
(7)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生育或终止妊娠的。
2、所需资料
产前检查提交材料: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本人社会保障卡,下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5)医疗费用收费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6)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其他相关资料。
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需在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连同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一同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分娩或终止妊娠提交材料: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6)住院(门诊)收费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7)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医疗机构疾病诊断或业务专用章,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急诊、抢救、转诊的,还需提供急诊、抢救、转诊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8)住院(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当次);
(9)属医技类费用(含CT及MRI检查)的必须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10)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1)其他相关资料。
计划生育手术提交资料: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
(3)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4)住院(门诊)收费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5)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医疗机构疾病诊断或业务专用章,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急诊、抢救、转诊的,还需提供急诊、抢救、转诊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6)住院(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当次)(验原件,收复印件);
(7)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其他相关资料。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先由职工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除提供上述规定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报销前职工就业期间所有的工资支付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次月起的2个月内(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2个月内),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办理报销: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
(2)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未就业配偶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5)住院收费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
(6)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医疗机构疾病诊断或业务专用章,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急诊、抢救、转诊的,还需提供急诊、抢救、转诊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7)医院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当次)(验原件,收复印件);
(8)属医技类费用(含CT及MRI检查)的必须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9)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0)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1)职工未就业配偶的失业登记证明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2)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未享有生育保障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3)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4)其他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还应分别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即《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验原件,收复印件)、退休证明(退休证或身份证等其他年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生育津贴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费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在产假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提供以下资料申领生育津贴: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用人单位加具已垫付生育津贴的意见);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不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4)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不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5)难产、生育多胞胎或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6)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提供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和以上规定的材外,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参保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参保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办理,除应当相应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参保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办理地点:市社保局医保服务大厅,电话:2255747、2256983
注:所有复印件资料为A4纸规格,需注明“原件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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