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二)农村相对贫困户申报条件:201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040元(即420元/人.月)的农村低保户。 三、程序 (二)由居委会或行政村村委会组织对提出申请的相对贫困户的家庭居住条件、收入和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相对贫困户在居委会或村委会(也可以在各村民小组)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后在相对贫困户申报登记表出具初审意见,造册汇总后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全市城镇和农村相对贫困户、贫困人口。
二、条件
(一)城镇相对贫困户申报条件:2015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600元(即550元/人.月)的低保户。
(一)由城镇或农村相对贫困户对照申报条件填写申报登记表,向居委会或行政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各居委会或村委会上报的相对贫困户情况进行核查,在相对贫困户申报表上加具审查意见,并以村(居)为单位,按照贫困户属性(城镇或农村)进行分类造册统计,分别上报所在市扶贫办和市民政部门。
(四)市扶贫办会同民政部门组织核查组对各地报送的相对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数量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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