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答复: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等都需要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办理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3.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4.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5.有专职防治人员; 6.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7.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8.防疫制度健全; (二)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3.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4.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5.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6.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7.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8.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9.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10.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11.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三)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1.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3.场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4.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5.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6.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7.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8.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9.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10.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四)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1.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2.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3.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4.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5.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6.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7.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8.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9.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10.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11.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市农业局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好,连同下列材料一并送回: 1.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开办养殖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开办批复; 2.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3.环境部门的《排污许可证》或环评报告书;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市农业局对经营现场进行勘察、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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