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定义是:不负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预防或制止犯罪、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等防止危害、制止侵害的救助行为。
见义勇为的构成条件有四个:
第一,主体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虽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但见义勇为制度倡导的是人的高尚品质,因此应将法人、非法人组织分离出来。
第二,行为主体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消防员抢险救灾、游乐项目工作人员保障游客安全等均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
第三,行为主体具有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或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免受侵害或损害的目的。见义勇为是以利他为目的的救助,如果行为人救助他人是为了事后索取报酬,则不属于见义勇为。
第四,见义勇为应发生在紧迫情况下。是否构成紧迫情况,应以一般人的认识作为判断标准,否则,以异于常人的标准判断构成危险进而进行施救,造成了不该有的损失,则不适用见义勇为条款。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该条顺应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对鼓励民事主体伸出援手、保护救助人权益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