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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
发布日期:2023-11-03 10:52:38
来源: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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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与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信息平台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持续改进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89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WJ/T9075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检查表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事故隐患 hidden risk of work safety accident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 隐患排查 screening for hidden risk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3.3 隐患治理 elimination of hidden risk

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3.4 隐患信息 hidden risk information

包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可能导致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的总称。

4.体系建设基本原则

4.1 兼容性原则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与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相衔接,与企业现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各类体系认证等相互兼容。

4.2 科学治患原则

企业应树立科学治患理念,采用先进、实用的隐患排查方法,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施隐患排查治理。

4.3 注重实效原则

通过体系的实施,全面排查、精准判定、科学施策、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4.4 全员参与原则

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考核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全员学习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使全体从业人员掌握相关标准、程序、方法,明确各层级、岗位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周期。

4.5 持续改进原则

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体系评审,根据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持续改进,以确保其连续性、适宜性和有效性。

5.基本要求

5.1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体系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体系及工作机制,包括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议事规则、工作安排等。

5.2 建立健全体系运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各部门运行协作流程、隐患排查范围、隐患排查方法、隐患治理、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等,明确各级各类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形成企业集团、企业(场点)、车间、班组、岗位分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5.3 完善科学隐患排查方法

积极采用适用的、有针对性的、科学的事故隐患排查方法,利用智能化管控技术,进一步完善危险场所风险点和关键部位在线监控、自动报警、故障自诊断、故障自愈等技术手段,建立本企业各类危险生产作业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通过工业互联网在安全生产中的融合应用,增强企业安全生产的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加速隐患排查从静态分析向动态感知、事后应急向事前预防、单点防控向全局联防的转变,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4 实行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监管、重点处理、动态跟踪、综合治理。一般事故隐患由基层单位自查自改,治理过程、治理方法和整改验收存档备查;重大事故隐患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治理并验收。

5.5 实施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

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进行考核,考核与绩效挂钩。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对未按要求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制。

5.6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培训

发挥工程技术人员作用,强化各级安全管理和作业岗位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技能培训及考核,并建立健全相关培训档案。

5.7 实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公开和重大事故隐患备案制

企业应对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上报,并及时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将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情况进行备案。

6.隐患分级与分类

6.1 分级

6.1.1根据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6.1.2重大事故隐患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隐患,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a)证照不齐,安全评价、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

b)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c)超过许可数量和品种、超过规定作业时间、超过规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四超”现象的;

d)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的;

e)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构成重大风险的;

f)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

g)外部安全距离发生变化,不能满足GB50089要求的;

h)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的;

i)其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6.1.3除重大事故隐患以外的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

6.2 分类

6.2.1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6.2.2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a)证照、许可及建设程序;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c)行业人员、设备准入;

d)安全生产责任制;

e)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f)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设备设施管理、应急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领导带班、事故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技术资料、相关方安全管理等;

g)其他。

6.2.3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a)作业场所、工(库)房及设施、设备;

b)防殉爆、隔爆措施;

c)自动控制、安全联锁装置;

d)安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

e)电气与通讯、防静电与防雷;

f)消防雨淋、采暖与通风;

g)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

h)内、外部安全距离;

i)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j)自然灾害与环境等方面;

k)违反现场管控措施的;

l)其他。

7.工作程序和内容

7.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7.1.1基本要求

企业每年应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内容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可依据6.2.1、6.2.2条款并结合WJ/T9075、工作危害分析法、有关事故案例等进行编制。

7.1.2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企业应依据基础管理类内容,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基础管理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隐患判定、排查类型等信息,样式参见附录A。

7.1.3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企业应依据生产现场类内容,针对风险点控制措施和标准规程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风险点简况、排查内容、排查标准、隐患判定、排查类型等信息,样式参见附录B。

7.2 确定排查项目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可分为生产现场

类隐患排查或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7.3 组织实施

7.3.1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7.3.2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7.3.3组织级别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企业集团级、企业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岗位级。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覆盖各单位、各部门、各班组、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体系。

7.3.4事故隐患排查周期

根据风险点特性确定隐患排查周期,明确企业各级岗位人员排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一班三检、每班一次、每周一次、每月一次、每季一次、每半年一次等。隐患排查周期可根据安全形势的变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情况适当增加。企业进行隐患排查的周期应至少满足:

a)一班三检:一线作业人员(操作工、库管员等)进行本岗位班前、班中、班后现场排查并记录;

b)每班一次:当班安全员、设备维修人员、班长、车间(库管)主任等进行生产现场排查并记录;

c)每周一次:安全、技术、机电等业务部门主管进行专业性排查并记录;

d)每月一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设备等职能部门或分管负责人全面隐患排查并记录;

e)每季一次: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全面隐患排查并记录;

f)每半年一次:企业集团负责人组织涵盖所有生产、销售场点的全面隐患排查并记录;

g)对于三级及以上的风险点及其关键设备危险源、作业活动应重点关注,明确排查责任人、排查周期。

h)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实施对设备、电气与通讯、消防、采暖与通风、自动控制、防静电与防雷、防爆设施、视频监控、门禁系统、作业场所、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外部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进行检测或安全性评估;

i)当本企业获知相关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及异常事件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专项隐患排查。

7.3.5隐患判定

一般事故隐患按照企业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按照6.1.1规定进行判定。

7.4 隐患治理

7.4.1隐患治理要求

隐患治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治理措施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治理、公司治理等。

b)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c)对于可能引发的垮塌、泥石流、滑坡、雷击、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隐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管控措施要求进行治理。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等防范措施,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d)对于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治理。

7.4.2隐患治理流程

在每次隐患排查结束后对所发现的隐患,排查部门应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隐患整改通知签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治理效果组织验收。企业每月至少一次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治理措施要求及整改完成情况等信息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示。隐患整改通知单样式参见附录C、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公示样式参见附录D。

7.4.3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由企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验收确认。

7.4.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隐患特点、成因;

b)目标和任务;

c)方法和措施;

d)物资和经费保障;

e)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f)时限和要求;

g)验收部门及负责人。

7.4.5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本单位的相关人员或专家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必要时可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评估;需要进行复查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形成闭环管理。参与验收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对验收评估结果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好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样式参见附录E。

8.信息平台建设

8.1基本要求

企业宜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通过工业互联网建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信息平台,推动人员、装备、物资等安全生产要素的网络化连接、敏捷化响应和自动化调配,形成“快速感知、实时监测、超前预警、联动处置、系统评估”等新型事故隐患治理能力体系。

平台应具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及风险预警等功能,实现风险与隐患数据应用的无缝连接;保障数据安全,具备权限分级功能。

8.2 功能模块

8.2.1风险分级管控模块

风险分级管控模块应实现对安全风险的记录、跟踪、统计、分析和上报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

a)风险点的管理(增加、删除、编辑、查询等功能);

b)年度、专项、岗位、临时风险辨识评估的管理(辨识数据的录入、辅助辨识评估、辅助生成文件、审核、结果上传等)。

8.2.2隐患排查治理模块

隐患排查治理模块实现对隐患的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a)隐患信息录入及与风险的关联。

b)隐患整改、复查、销号等过程跟踪,实现闭环管理。对于整改超期、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进行预警。

c)实现重大隐患自动上报、跟踪督办。

8.2.3统计分析及预警模块

统计分析及预警模块应具备以下功能:

a)实现安全风险和隐患的多维度统计分析,自动生成报表;

b)实现安全风险等级变化和隐患数据变化的预警功能;

c)与风险点关联,实现安全风险动态管理的直观展现,宜与安全生产相关系统集成。

8.3系统接口

系统接口应具备以下功能:

a)应具备信息提醒接口,实现预警信息的及时推送;

b)应具备对外提供数据接口,实现风险、隐患等数据与其他系统的对接。

8.4 系统管理

企业的双重预防体系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信息系统中涉及本单位相关内容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更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机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评价清单、风险点(源)数据库、风险点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数据库等内容。

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9.1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企业每年应依据排查出的隐患,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包括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台账和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台账,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计划、排查、整改、验收等过程记录。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样式参见附录F、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样式参见附录G。

9.2 实施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自隐患治理验收完毕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档案至少应包括:

a)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b)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c)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d)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示资料;

e)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

f)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10.持续改进

10.1 更新

企业应主动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隐患等级和类别、隐患信息等内容,主要包括:

a)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变化或更新;

b)企业组织形式、作业场所及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c)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及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d)发生事故和相关重大事件的;

e)其它应当进行更新的情形。

10.2 评审

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组织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

10.3 改进

评审后需要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改进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方案实施改进。同时应保存体系改进措施、实施情况和效果验证等记录。

11.沟通

企业应建立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内部沟通和用于与相关方的外部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递隐患信息,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相关附件:附录A—附录G.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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