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供销合作经济学会章程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九日经广东省供销合作经济学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供销合作经济学会( 英文译名:GUANGDONG PROVINCIAL ACADEMY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 ECONOMY, 英文缩写:GASMCE)。
第二条 本会是加强全省供销合作经济实际工作者、理论研究工作者、教学工作者相互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研究供销合作经济理论,为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和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和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本省供销合作经济工作者,开展供销合作经济的学术理论研究、探索与交流活动,促进我省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广东,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广东省供销合作经济学会的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菜园东80号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联络、协调和管理本省供销合作经济研究的学术性群众团体,以及市县供销合作经济研究工作;
(二)组织开展供销合作经济学术理论研究活动,总结我省供销合作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探索有中国特色的供销合作经济的科学运行规律和改革与发展的有效途径,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和工作建议;
(三)积极促进和开展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及其资料交流;
(四)办好本会会刊《广东合作经济》,宣传供销合作经济理论,弘扬供销合作经济文化,普及供销合作经济理论知识;
(五)向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和有关单位及报刊推荐研究成果;
(六)维护本会所代表的供销合作经济理论研究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或全国性的学术理论研究活动;
(三)在本会会刊发表论文优先;
(四)参加优秀论文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五)获得和使用本会的有关资料、刊物优先;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计划,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论文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根据本会常务理事会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部分代表由常务理事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本届理事;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听取、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和广东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任期5年。理事会可不定期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活动。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协商推荐组成。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学识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
(三)具有服务精神,热心为理论学术研究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连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并经广东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合作指导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供销合作经济学会经费来源:
(一)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的专项拨款;
(二)团体会员会费;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故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报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9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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