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供财联〔2016〕15号
为贯彻落实中发[2015]11号和粤发[2015]12号文件精神,省财政2016年安排我省供销社综合改革与惠农服务专项资金3500万元,继续支持我省供销合作社深化综合改革与提升惠农服务能力。为做好专项资金实施有关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中发[2015]11号文和粤发[2015]12号文明确,要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各地财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紧紧围绕中发[2015]11号和粤发[2015]12号文件明确的供销社综合改革目标任务,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将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与综合改革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带动能力强、体现供销社上下贯通、联合发展,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项目。
二、安排原则
(一)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各地应根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将财政资金统筹用于各自改革的关键领域和试点地区,集中力量办大事,务求改革取得实效、有所突破。
(二)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围绕新网、支持试点”原则。对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关键领域的建设项目和省市县合作项目重点予以支持。
(三)坚持政策导向原则。扶持并引导各地重点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社会影响力强、综合效益好的现代流通网络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促进全省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体系发展。
(四)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各地通过制定合理公开的申报指南、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确保申报和评审过程广泛接受监督,确保分配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三、扶持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经营企业,以及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单位。
(二)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会计独立核算,资产及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良好。
(三)供销社(含全资和控股企业)须为申报主体的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4%。
(四)申报项目需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较好的盈利能力,广阔的市场前景,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扶持范围
(一)省市县合作重点物流仓储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省市县合作企业的冷链物流、农副产品和农资仓储基地建设项目,进一步增强供销社物流配送能力和为农服务能力。
(二)三农经营服务综合平台建设项目。衔接上游供应链、经营服务网络和下游基层服务组织、经营网点的三农经营服务物流交易(含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和信息化等设施)综合平台建设项目。
五、扶持方式
对各地供销社(重点是综合改革试点县供销社)三农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建设,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扶持;对省市县合作重点物流仓储基地项目建设,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扶持。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组织项目申报和确定项目计划,并拨付资金。各地级以上市供销社和财政部门按照下达的资金计划和工作通知,联合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等必要的评审程序,对项目进行竞争择优,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的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各地根据评审确定的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对三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规定将财政资金划入到项目实施单位;对省市县合作重点物流仓储基地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将省级项目资金划入省供销社确定的受托管理机构,再由受托管理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按规定投入到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建设,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二)各地将项目计划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备案。各地供销社和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2016年安排我省供销社综合改革与惠农服务专项资金工作实施方案、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并尽快将资金下达至项目。各地于7月31 日前将专项资金工作实施方案、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文件、组织申报工作总结(含组织工作流程、专家评审情况、项目特色等)、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报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备案。省供销社对各地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工作进行抽查。
(三)各地要提升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在2016年安排我省供销社综合改革与惠农服务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下,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要进一步集中资源要素,形成综合合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务求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上取得实效,有所突破,把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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