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知
(一)在办证大厅、所队办证窗口和市公安公众服务网等网站上公示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确定适用对象
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受理窗口有条件当场查询申请人信用记录,发现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申请人的承诺
(一)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承诺书生效。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签字,公安机关加盖业务公章后生效。
(三)承诺书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四、受理和决定
(一)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二)决定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批准决定,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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