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局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城管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城管行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城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城管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城管行业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平台;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资料索取点、档案馆、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管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提出意见、办公室审查、分管领导审核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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