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2022年4月21日,一辆私家车在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熄火停留许久。半小时后,陈某峰、陈某洪、许某信三人从山上返回至车辆。保护区管理局护林员及时对他们进行了检查,确认三人为村民,上山期间存在采挖“野菜”行为。 经调查与鉴定,三人在清凉峰保护区域徒手采挖的植物中有18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且三人均知晓其采挖的植物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后由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立案侦查,并将该案移送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三人实施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于2023年4月24日对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行政部门对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0日,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规定对三名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陈某峰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陈某洪罚款陆仟元整、许某信罚款肆仟元整。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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