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筑起野生动植物保护“安全网”,但仍有不少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打起野生动物的歪脑筋,最终酿成大错。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针对野生动物的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警示 案例一 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1月17日,赵某某以200元一只的价格从他人处陆续收购7只活体猫头鹰,并在微信朋友圈、市场寻找“食客”,以2倍以上价格转手卖给他人。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准备以一只400元的价格卖猫头鹰,现场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猫头鹰(学名领角鸮)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5万元。同时,本案中赵某某及其他购买猫头鹰人员的行为已经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经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赵某某及其他涉案人员共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7.5万元。 案例二 2022年,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拱墅分局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野生动物违法案件处理,以拱墅区公安分局“2021年7·20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为线索,查处一批非法收购现代象牙制品案件。其中,违法人员徐某某2020年在杭州市拱墅区文晖路二百大收藏品市场、吴山通宝城购买了象牙玉牌项链、象牙手串。 徐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给予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象牙制品并罚款9902元。 案例三 2018年4月,张某以1300元的价格在网络平台购买了一只鹦鹉用于驯养,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该鹦鹉为太阳锥尾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经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实施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由建德市林业局对张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的罚款,罚款10000元。 法条速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温馨提醒 广大市民朋友应以案为戒、遵纪守法,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爱护野生动物,拒绝食用、买卖、交易、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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