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汉中市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挖野生兰花案,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详情 男子马某因喜好栽培兰花,遂在洋县东部某山林内采挖野生兰草一丛(共计44株),2022年7月,马某携带兰草准备乘坐高铁时,在洋县高铁站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马某所采挖野生植物物种名为“蕙兰”,隶属于兰科兰属,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马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指控马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法院审理 审理中,马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法官当庭对马某进行批评教育。结合马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且综合考虑在公诉机关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公诉机关已与马某达成协议,马某自愿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并自愿支付设立警示宣传牌的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就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进行了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 希望广大市民以此案为诫,树立保护生态环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革除陋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切莫为满足自己的喜好铤而走险、触犯法律,要切实做“守护生态环境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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