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却时而存在…… 案情回顾 近日,西宁市湟中区检察院办结一起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两名被告人在海北州门源县、海东市互助县、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区李家山镇等地通过热成像仪、弹弓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共查处野鸡57只,野兔1只,鸽子1只。 经司法鉴定,野鸡(学名雉鸡)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雉鸡的基准价值为300元,57只共17100元。 经湟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二被告人已缴纳生态资源受损费17100元。 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