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鹇体态优雅、行动敏捷,被称为“林中仙子”,也是广东省省鸟。然而,有的人却无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狩猎,最终受到法律的谴责。 近日,普洱市墨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陶某某、马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判决。陶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令二被告承担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15000元。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被告陶某某携带一支气枪,并邀约他人一同狩猎,陶某某用气枪将一只白鹇鸟猎杀后带回家中食用。 同年2月,被告陶某某携带一支气枪、马某某携带一支射钉枪,并邀约他人一同狩猎,陶某某、马某某分别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将两只白鹇鸟猎杀后带回家中食用。 经鉴定,二被告猎杀的三只白鹇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0元。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认为,陶某某、马某某多次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实施猎杀白鹇鸟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鸟遭到猎捕杀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侵权的共同故意,应当对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墨江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墨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猎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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