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对我省13项林业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取消和调整,其中取消4项,调整9项。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事项清单
2.调整事项清单
广东省林业局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取消事项清单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核 | 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级 | |
2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
3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林业类)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
4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级,县级 | |
| | | | | |
附件2:
调整事项清单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变更 | 行政许可 | 省级 | 变更行使层级为省、市、县级 |
2 | 省内《植物检疫证书》变更 | 省级 | 变更行使层级为省、市、县级 |
3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林业类)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主项名称变更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林业类) |
4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核 | 市级,县级 |
5 | 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市级 |
6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 市级 |
7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 市级,县级 |
8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市级 |
9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其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根据《森林法》第56条规定,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范围为:采伐林地上的林木;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伐其他非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