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近期,江门市正在集中力量开展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进一步营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现将近段时间江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示警醒。
案例一
今年6月30日,有群众举报江海区某水性涂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化品生产的行为。7月3日,江门市、江海区两级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存在2台生产设备(高速分散机)以及二甲苯、防白水、环己酮等有机溶剂。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过周密调查,该企业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执法部门已责令企业将原生产车间的生产设备设施予以拆除,并迅速将该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案例二
今年9月,根据举报投诉线索,位于新会区双水镇的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存在非法生产氨水的行为。9月12日晚,江门市、新会区两级执法人员迅速前往该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企业场地内有一辆运输液氨的危险化学品车辆正在进行卸载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在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有关生产装置进行了查封。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7月以来擅自使用液氨生产氨水,违法所得约145万元。执法部门拟依法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执法部门已将案件移交属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
近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蓬江区棠下镇某简易厂房疑似存在非法储存或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9月27日晚,江门市、蓬江区两级应急管理等执法部门对该厂房进行核查,发现该厂房内存在各类化工原料、化工产品10吨,以及生产设备(搅拌缸)2 个。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厂房所有人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认定涉事个人洪某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执法部门拟对其依法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洪某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执法部门已将案件移交属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四
根据群众举报,蓬江区棠下镇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9月27日晚,江门市、蓬江区两级应急管理等执法部门对该厂房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未经批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仓库内存放有各类型不饱和聚酯树脂300余桶。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该公司存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执法部门拟对其依法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企业的有关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执法部门已将案件移交属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科普小知识——危险作业罪】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明确了构成“危险作业罪”的情形包括“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存在以上情形,并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对有关人员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安全提示】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储存、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容易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市民群众要充分认识到非法生产、经营以及储存危化品等违法行为的安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自觉抵制非法违法行为。
对发现存在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广大市民群众要积极向属地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举报,相关渠道如下:
1. 可以通过电话拨打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12350,或者政府服务热线12345进行举报;
2. 可以通过登录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或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
(1)安全生产举报系统网址:https://dctjfx.mem.gov.cn/aqscjb#/
(2)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