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企业投资活动,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
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记者 丁小溪)为进一步以法律手段规范和引导规模庞大的企业投资活动,国务院日前公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专家们指出,条例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在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
固定资产投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2015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超过56万亿元,其中90%以上是企业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兼投资司司长许昆林指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一直缺乏一部统一的效力层级较高的立法,而此次出台的条例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范围、基本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统一制度安排。
“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目的是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意向信息,及时发现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对投资活动加以调控、引导。”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张长春说。
他认为,此次制定的条例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备案的强制性,要求企业在开工前备案,确保了国家在实施宏观调控时可以获得其所需要的项目信息。
此外根据条例,若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当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许昆林指出,出台条例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加强投资领域法治建设,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条例“正确处理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根据条例,政府仅对涉及国家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而在备案项目上,政府仅了解和掌握投资项目意向信息和项目建设动态信息。“企业投资项目依法依规由企业自主决策,坚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最小化。”许昆林说。
与此同时,为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做出“任性”行为,条例也要求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推动政府转变投资管理职能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转变投资管理职能、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条例将建立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写入其中,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在线平台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在线平台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
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周民认为,在线平台的建设应用,是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一次重大变革,是政府主动转变投资管理职能的一项重大举措。
他指出,在线平台实质上是政务服务大厅的延伸和深化,依托在线平台推进投资项目“一门式一网式”办理,实现企业“一站咨询”、审批“一门受理”、流程“一图导引”、项目“一码贯通”,力求打造便捷、高效、阳光的政府服务新机制。
“通过‘制度建设+技术支撑’,在平台的建设应用中落实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成果,通过加强投资领域法治建设巩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周民说。
据悉,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已在2015年6月底实现了中央层面16个部门的横向联通,并于2015年12月正式进入全国范围的试运行应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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