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村民主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村级事务民主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民主决策的事项 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村重要的日常工作,都应列为村级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主要包括: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及其分配方案、集体企业经营和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以及征兵、计生、农田水利建设、抗洪、救灾等。民主决策的事项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民主决策的形式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三、民主决策的程序 村级事务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进行。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和村级需要决策的问题,一般应经过7个具体步骤: 1、由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提出议案。 2、提交“两委”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讨论。 3、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4、召开村民代表会征求意见。 5、“两委”联席会议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6、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7、付诸实施。 四、民主决策的原则 1、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2、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3、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的原则。 4、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5、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维护团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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